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义鸿,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介绍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 明连成: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这次新闻发布会。
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各位介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先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义鸿先生,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先生。他们将分别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向各位介绍有关情况。
曾施霖: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为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面,我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曾施霖: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省人大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罚款标准规定),按照上位法的授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作出了规定,实施近六年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道路通行条件的改变,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的大幅增加等形势的变化,仅就罚款标准作出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国家于2007年、2011年先后两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醉酒驾驶法律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的修订,都要求通过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法制统一、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全国已有95%的省份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实施使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切实提高了通行效率,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曾施霖:目前,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0.2万公里,机动车增至196万辆,驾驶人达230万人,年处理各类交通事故3万多起,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效率不高、道路交通事故高发、交通警力严重不足、执勤执法装备落后、管理设施和手段滞后等一系列难点问题。因此,制定出台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解决本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提供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曾施霖: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本条例的制定工作,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罗笑虎、副省长张晓兰都对制定本条例作出过重要批示,要求将本条例的制定作为关注民生的重点内容,尽快出台。省人大将条例列入了2011年立法计划中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高度重视,组成专门的条例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安全、有序、畅通的总目标和以人为本、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总体思路,以解决道路通行效率低、重点违法行为高发、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完善以及本省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为核心,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全省公安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于2010年11月将《条例》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今年4月份,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省人大立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时启动了调研和征求意见等立法程序,并与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和省公安厅及其交警总队的部分同志共同组成审查修改小组,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5月份,带着修改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审查修改小组先后深入兰州市东岗大队、七里河大队、定西、白银等地进行了省内调研,听取了基层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依据较为充分的调研意见全部予以吸纳。6月份,组织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律顾问、教授、立法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参加的立法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修改。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考外省市的有效做法,再次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于2011年7月28日提交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曾施霖:省人大法工委接到《条例》草案后,再次组织人员深入张掖、金昌、天水、陇南、兰州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先后召开了多场由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交警代表,运输公司和驾驶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并通过省人大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多次论证修改。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马尚英,副主任崔玉琴、周多明,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委员等28名领导亲自参与条例的调研工作,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修改,最终使《条例》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前瞻性,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同时废止。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推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明连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李高协: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下面,我就条例规范和调整的范围及其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八章九十七条,由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努力体现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点,重点放在解决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上,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作了细化补充;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未再重复;对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详细规定。
李高协:一、关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条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有四类:一是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二是道路交通工具,主要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种类里,主要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管理。三是道路,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四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禁止的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责任的划分等。
李高协:二、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安全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协作、全社会齐抓共管、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因此,条例将涉及源头管理的诸多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单独列为第二章,专门对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有效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审验制度,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和身份证件登记,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李高协:三、关于机动车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管理,并体现了对特殊车辆的严格管理,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三十条规定:“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交通警察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李高协:四、关于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
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设置,公共停车场和公交场站建设,以及占用、挖掘道路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要求。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道路通行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并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规划标准修复道路。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
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结合本省实际作了补充规定。如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二)在车行道上等候、招引、拦截车辆或者玩耍、追逐;(三)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四)在车行道上赶骑牲畜”。
李高协: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难点问题,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便于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逃逸案件的界定。如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一)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四)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二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三是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同命同价”的规定。如第七十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李高协:六、关于罚款标准的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条例对罚款的幅度细化了标准,对涉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在确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方面,主要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严管理、从重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上限或者中上限设定处罚。如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我省在制定的条例中,对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了4000元的罚款标准。二是对轻微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对有可能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罚款的行为,考虑到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按中低限设定罚款数额。如对未取得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处500元罚款。
李高协:此外,条例还重点对政府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运用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调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自律等方面作了规定。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明连成:请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义鸿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曹义鸿: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11月24日,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件大事、喜事。《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在此,我代表省公安厅向为《条例》颁布做出辛勤努力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发展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曹义鸿: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稳中有降。但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仍然十分薄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交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因此,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本《条例》是我省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遵循了有序、安全、畅通的立法目的,坚持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归纳和总结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全省公安部门如何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谈几点意见:
曹义鸿: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对道路交通活动做了全面规范,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机动车(校车)登记、检验、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依法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条例》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层次、分阶段,抓好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学习,并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
曹义鸿: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法治意识
知法才会守法。要让《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必须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各级公安机关将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在城区主干道、广场、车站、学校、运输企业以及国省道沿线,悬挂宣传横幅、刷写宣传标语、设置宣传咨询台、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结合执勤执法活动,向社会广泛进行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宣传、贯彻更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理应担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张旗鼓地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个轰轰烈烈的宣传《条例》的高潮,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曹义鸿:三、全面履职,着力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事故预防工作第一要务的理念,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挂帅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分析研判,把握规律特点,提升事故预防水平。三是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始终把加强路面管理作为工作的主要手段,以高速公路、国道和农村道路为重点,深入开展“三超一疲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冬季行动”、酒驾和校车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全面提升交通事故预防能力。
曹义鸿:四、规范执法,切实提高交通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将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一是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道路交通,规范执法行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的精神。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绝不能突破《条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推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从各地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曹义鸿:《条例》的宣传贯彻任重道远,衷心地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一如既往地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的发展,关心、支持和推动《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努力营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明连成: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香港紫荆杂志社:请问曾施霖副主任,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在条例中是如何体现的?
曾施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政府职责,执法主体、道路规划建设部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交通参与者的源头管理部门、交通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又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保障性职责。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西部商报:请问曹义鸿书记,新出台的《条例》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曹义鸿:近年来,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高速公安交警支队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现在的4个,交警大队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现在的31个。目前有3个支队、24个大队无业务技术用房。为了改变高速交警保障严重滞后的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用房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
省广电总台电视新闻中心:请问党尕总队长,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中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党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这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提供了获取赔偿的有效途径。
新华社:我们看到这次颁布的《条例》中,对校车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首先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现在交管部门掌握全省校车有多少辆?第二个问题是对校车这样一个特殊的车辆,在新《条例》中有无赋予它一些特权?
曹义鸿:正宁这个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立即部署对全省校车底数进行调查排摸,具体情况等一会由党尕总队长为大家介绍。关于你问的第二个问题“对校车这样一个特殊的车辆,在新《条例》中有无赋予它一些特权?”《条例》第二十七条,专门对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作了规定,明确要求此类车辆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校车标牌,并要求专车专用,驾驶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并规定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第五十三条对校车优先通行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其他车辆避让校车作了规定;同时,根据权责统一原则,在第九十一条增加了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即:“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党尕:为认真吸取庆阳市正宁县“11.1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履行好公安交管部门对校车的安全监管职责,近期,省厅交警总队部署对全省校车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排摸。根据排摸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幼儿园2402所(城市970,村镇1432),中小学校9982所(城市848、村镇9134);幼儿园校车571辆,其中城市幼儿园校车239辆,村镇幼儿园校车332辆;中小学校车302辆,其中城市中小学校车117辆,村镇中小学校车185辆。另据统计,今年全省共查处校车超员67起,超速374起,每2辆校车中就有1辆出现过交通违法行为,反映出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经开展对全省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工作。
兰州日报:由于电动自行车环保便捷越来越被人们所青睐,《条例》中提到电动车登记制度,那么请问李高协副主任这种登记制度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吗?实行这种登记制度后会不会对电动车的销量和使用造成影响?
李高协:对于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纳入管理,是否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这也是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的一个实际问题,也是我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授权地方来确定,根据此项授权性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只对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登记管理,并对登记管理的实施时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收取必要的合理费用,将由市(州)人民政府评估研究后决定。只要依法加以科学管理,将更加有利于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并保障驾驶人的人身安全。
主持人 明连成: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