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更加平安幸福,从今年5月26日开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网行动”,布下天罗地网,集中时间、集中警力,采取得力措施抓捕在逃人员。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网上追逃取得了重大战果,截止9月14日,甘肃省各级公安机关已抓获5月26日以前上网在逃人员1393名,下降率达32.7%,提前完成了公安部确定的年底前下降30%的任务目标。并有500余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得到宽大处理,其中一批在逃多年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相继投案自首。涌现出了父亲千里寻子投案、妻子劝说丈夫投案、姐姐带领弟弟投案等感人场面。同时,也有一大批在逃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下,被抓获归案,有力的推动了“清网行动”的开展。对此,公安部发来贺电表示祝贺。
回顾“清网行动”开展三个月以来的工作,每一个在逃人员的成功抓获,都凝聚着千万个基层民警的智慧,他们付出了艰辛和汗水甚至泪水,他们默默无闻、忍辱负重,承受着巨大的身体和精神压力。有的孩子参加中考不能陪,远在他乡追逃;有的孩子参加高考不能陪,在蹲点守候;有的父母有病不能陪,在加班加点的进行信息研判,就是在他们的努力下,“清网行动”呈现出如火如荼、千帆竞发的良好局面。概况起来有三句话:走过了千山万水(东至东海沿岸,西到西藏、新疆,南到三亚天涯海角,北到内蒙、东北),足迹遍布全国各地;说尽了千言万语(多次到在逃人员家中宣传政策、讲解法律,苦口婆心,耐心细致,有的甚至受到辱骂、有的多次吃了闭门羹永不放弃,全省基层民警向所有在逃人员家中送去了甘肃省公检法司联合发布的“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看尽了人间千姿百态;想尽了千方百计(采取点上守、线上巡、面上控、信息比、赴外追等措施;采取信息追逃、专案追逃、政策追逃等追逃措施;采取缜密侦查、资源整合等措施)。
7月11日,潜逃2年,涉嫌盗窃的省级督捕上网在逃人员马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临夏州东乡县公安局汪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7月13日,潜逃3年,因交通肇事撞死三人后逃逸,藏匿于四川省若尔盖县的在逃人员哈某某,在家人带领下前往临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7月23日,潜逃17年之久伤害致人死亡在逃人员郭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临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7月28日,致人重伤,潜逃2年的在逃人员张某某,父亲千里寻子前往内蒙古,将其从内蒙古带回天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8月9日,潜逃16年,涉嫌诈骗在逃人员赵某某到临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8月16日,潜逃18年,涉嫌抢劫在逃人员杨某某到临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7月28日,山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缜密侦查,成功抓获潜逃17年,涉嫌伤害致人死亡的辽宁省命案在逃人员程某某。
8月18日至22日,武山县公安局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在5日内抓获3名潜逃12年以上的命案在逃人员。其中,在新疆兵团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抓获潜逃20年的命案在逃人员韩某某;在新疆莎车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潜逃18年的命案在逃人员颜某某抓获;在广东佛山监狱的协助下将潜逃12年的命案在逃人员王某抓获归案。对此,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作出批示,给武山县公安局发贺电并直接奖励15万元。
社会的和谐安定,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破案、抓获在逃人员,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当前,有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仍然以各种身份隐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给我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早日将在逃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使人民过上安定祥和的生活,是我们的共同心愿。
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我们决不会撒手不管、放弃抓捕。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大力追捕和广大人民的举报下,已经有许多在逃人员相继落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同样,也有许多在逃人员迷途知返,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过上了自由的生活。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追逃的作用,最大限度的赢得人民群众对“清网行动”的理解支持,提供更多的逃犯线索;最大限度的动员在逃人员家属积极做好在逃亲属的教育规劝工作,敦促更多的在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近日,甘肃省公安厅编发了《致全省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和《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
《致全省人民群众的一封信》,主要动员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发现在逃人员线索及时举报。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签订合同、出租房屋、钱物借贷等日常经济交往中,要辨明对方真实身份,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主要向在逃人员家属宣传投案自首的政策、法规,动员在逃人员家属深明大义,为自己和在逃亲友的前途着想,明辨是非,抓紧时间,在2011年年底前规劝在逃亲属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结束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归,有孝不能尽,有子女不能教的逃亡生活。
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对“两份信”给予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全警追逃、全民追逃的浓厚氛围,向社会再次表明公安机关有逃必追、追逃无尽的决心和信心,扩大人民群众对“清网行动”的知晓度,压缩在逃人员的生存空间,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早日落网、社会更加安宁。
同时,我们在这里想通过媒体的朋友们,再次正告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在逃人员,打消念头、早日回头,我们已布下了天罗地网,继续逃窜只能遗恨终身,负偶顽抗的结果,最终是自投罗网。谢谢大家!
附件:
1、《致全省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2、《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
附件1
致全省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破案、抓获逃犯,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当前,还有部分逃犯以各种身份隐藏在我们身边,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威胁。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最大限度追捕逃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平安幸福。 2011 年5月26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清网行动”,集中时间、集中警力,抓捕逃犯。截至9月1日,全省公安机关已抓获30.1%逃犯,全民追逃、全警追逃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2011年6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对投案自首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主动举报逃犯或发现隐藏线索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于协助抓获重大逃犯的,给予重奖。
希望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发现逃犯线索,大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工作,或规劝逃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签订合同、出租房屋、钱物借贷等日常经济交往中,要辨明对方真实身份,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对包庇、窝藏、资助逃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敦促逃犯认清形势,及早结束东躲西藏、心惊胆颤的逃亡生活,主动投案自首,争取获得宽大处理。
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公安机关将不遗余力、坚决彻底追捕所有逃犯。
如需举报,请拨打当地公安机关110或甘肃省公安厅逃犯举报电话:0931-8816479。
甘肃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2
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
2011年5月26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清网行动”,集中时间、集中警力,抓捕逃犯。6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对投案自首的,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截至9月1日,全省公安机关已抓获30.1%逃犯,并有500余名逃犯投案自首,得到宽大处理。
目前,全国追逃、全民追逃、全警追逃的局面已经形成,逃犯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藏匿越来越不容易,长期逃亡,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归,有孝不能尽,有子女不能教,会给逃犯本人和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因此,家属要主动规劝逃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那些心有侥幸,企图逃避打击,逍遥法外继续作恶的犯罪分子,法律绝不会宽容。
希望逃犯家属深明大义,为自己和在逃亲友的前途着想,明辨是非,抓紧时间,在2011年年底前规劝逃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包庇、窝藏、资助逃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衷心希望逃犯家属莫失良机,做好逃犯的规劝工作。如需帮助,请拨打当地公安机关110或甘肃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931-8816479。
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甘 肃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甘 肃 省 公 安 厅
甘 肃 省 司 法 厅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投案自首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给予宽大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到公、检、法、司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行较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羁押期间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原则上不予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视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其它强制措施。
四、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陪同下投案的,以自首论,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追逃行动,对主动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隐匿线索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于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给予重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